扬州一食品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被罚3万元
5月22日,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消息,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某食品加工厂因涉嫌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及其从属和生产经营管理规定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其从属被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处罚。
2024年12月17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小作坊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生产场所内发现1只食品添加剂空桶 (焦糖色 恒泰着色ZS-600B型 亚硫酸铵法,生产厂家:柳州恒泰食品有限公司 , 净含量30kg , 生产日期:2024/08/25/001,保质期:12个月),1只食品添加剂空瓶(胭脂红,生产厂家:天津盛辉科技有限公司,净含量:500克,未见生产日期、保质期) , 据当事人现场描述,当事人在生产酱卤肉制品(牛肉、猪口条、猪耳朵)时,有时会添加上述食品添加剂。因当事人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该局于2025年1月6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从扬州绿都化工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案涉食品添加剂,但当事人未对其购进的食品原料充分做到进货查验。当事人自2024年10月2日至2024年12月17日期间,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酱卤肉制品8个批次,共计生产牛肉120斤、猪耳朵60斤、猪口条60斤,售价分别为:牛肉40元/斤、猪口条30元/斤、猪耳朵26元/斤,故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酱卤肉制品货值共计8160元,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故违法所得共计8160元。
2025年2月27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赵某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现案件调查终结。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和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本案中,当事人虽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当事人家庭成员患病,但当事人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较多,生产的酱卤肉制品属于高风险食品范围,且已全部售出,造成的危害后果难以估计。经邗江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160元;罚款30000元。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